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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火災應急照明燈具設置原則

      來源:滅火器廠家   發布時間:2019-10-13 20:31    已瀏覽查看 137 次
      設置原則
          《民用建筑電氣設計規范)(JGJ 16-2008)對火災應急照明的設計作了以下規定。
          13.8. 1火災應急照明應包括備用照明、疏散照明,其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供消防作業及救援人員繼續工作的場所,應設置備用照明;
          ②供人員疏散,并為消防人員撤離火災現場的場所,應設置散指示標志燈和疏散通道照明。
          13.8.2公共建筑的下列部位應設置備用照明:
          ①消防控制室、自備電源室、配電室、消防水泵房、防煙及排煙機房、電話總機房以及在火災時仍需要堅持工作的其他場所;
          ②通信機房、大中型電子計算機房、BAS中央控制站、安全防范控制中心等重要技術用房;
          ③建筑高度超過100 m的高層民用建筑的避難層及屋頂直升機停機坪。
          13.8.3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的下列部位,應設置硫散照明:
          ①公共建筑的疏散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前室、疏散通道、消防電梯間及其前室、合用前室;
          ②高層公共建筑中的觀眾廳、展覽廳、多功能廳、餐廳、實會廳、會議廳、候車(機)廳、營
      業廳、辦公大廳和避難層(間)等場所;
          ③建筑面積超過1500平方米的展廳、營業廳及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廳等場所;
          ④人員密集且面積超過300平方米的地下建筑和面積超過200平方米的演播廳等;
          ⑤高層居住建筑疏散樓梯間、長度超過20 m的內走道、消防電梯間及其前室、合用前室;
          ⑥對于1 -5款所述場所,除應設置疏散走道照明外,并應在各安全出口處和疏散走道,分別設置安全出口標志和疏散走道指示標志,但二類高層居住建筑的疏散樓梯間可不設疏散指示標志。
          13.8.4備用照明燈具宜設里在琦面或頂棚上。安全出口標志燈具宜設置在安全出口的頂部,底邊距地不宜低于2.0 m,硫散走道的疏散指示標志燈具,宜設置在走道及轉角處離地面1.0 m以下墻面上、柱上或地面上,且間距不應大于20 m。當廳室面積較大,必須裝設在頂棚上時,燈具應明裝,且距地不宜大于2.5 m
          13.8.5火災應急照明的設置,除符合本規范第13.8. 1一13.8.4條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應急照明在正常供電電源停止供電后,其應急電源供電轉換時間應滿足下列要求:
          a.備用照明不應大于5s,金融商業交易場所不應大于1.5 s;
          b.疏散照明不應大于5 s,
          ②除在假日、夜間無人工作而僅由值班或替衛人員負責管理外,疏散照明平時宜處于點亮狀態。當采用蓄電池作為疏散照明的備用電源時.在非點亮狀態下,不得中斷蓄電池的充電電源。
          ③首層疏散樓梯的安全出口標志燈,應安裝在樓梯口的內側上方。
          疏散標志燈的設置位置,應符合圖7-1的規定。當有無陣礙設計要求時,宜同時設有音響指示信號。
          ④裝設在地面上的疏散標志燈,應防止被重物或外力損壞。
          ⑤疏散照明燈的設置,不應影響正常通行,不得在其周圍存放有容易混同以及遮擋疏散標志燈的其他標志牌等。
      13.8.6備用照明及疏散照明的最少持續供電時間及最低照度,應符合表7-2的規定。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06)針對消防應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標志的設置作了進一步的規定。
          11.3.1除住宅外的民用建筑、廠房和丙類倉庫的下列部位,應設置消防應急照明燈具:
          ①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消防電梯間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②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備發電機房、配電室、防煙與排煙機房以及發生火災時仍需正常工作的其他房間;
          ③觀眾廳,建筑面積超過400平方米的展覽廳、營業廳、多功能廳、餐廳,建筑面積超過200平方米的演播室;
          ④建筑面積超過300平方米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動房間;
          ⑤公共建筑中的疏散走道。
          11.3.2建筑內消防應急照明燈具的照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疏散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應低于0.5 Ix;
          ②人員密集場所內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應低于1.0 lx;
          ③樓梯間內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應低于5.0 lx;
          ④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備發電機房、配電室、防煙與排煙機房以及發生火災時仍需正常工作的其他房間的消防應急照明,仍應保證正常照明的照度。
          11.3. 3消防應急照明燈具宜設里在墻面的上部、頂棚上或出口的頂部。
          11.3.4公共建筑、高層廠房(倉庫)及甲、乙、丙類廠房應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
      人員密集場所的疏散門的正上方設置燈光硫散指示標志,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安全出口和疏散門的正上方應采用“安全出口”作為指示標志;
          ②沿疏散走道設置的燈光疏散指示標志,應設里在疏散走道及其轉角處距地面高度1.0 m以下的墻面上,且燈光疏散指示標志間距不應大于20 m;對于袋形走道,不應大于10m;在走道轉角區,不應大于1.0 m,其指示標志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消防安全標志)GB13495的有關規定。
          11.3.5下列建筑或場所應在其內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線的地面上增設能保持視覺連續的燈光疏散指示標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標志:
          ①總建筑面積超過8 000平方米的展覽建筑;
          ②總建筑面積超過5 000平方米的地上商店;
          ③總建筑面積超過500平方米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④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
          ⑤座位數超過1 500個的電影院、劇院,座位數超過3000個的體育館、會堂或禮堂。
          11.3.6建筑內設里的消防疏散指示標志和消防應急照明燈具,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外,還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消防安全標志)) (GB 13495)和(消防應急燈具)(GB 17945)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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